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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王世涛教授做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1期暨“公法前沿”讲坛第24场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 10:55     点击数:

2024年5月29日晚上7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涛做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1期暨“公法前沿”讲坛第24场,在吉林大学前卫南区匡亚明楼534会议室作题为“部门宪法的本土化与自主性——以财政宪法为例”的学术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沈寿文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孟融副教授、曾韬老师、石晶助理研究员,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李海平教授主持,邢斌文副教授、孟融副教授、石晶助理研究员、曾韬老师、沈寿文教授分别与谈。

讲座伊始,李海平教授对王世涛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王世涛教授同时深耕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多年来始终走在财政宪法学研究的前列。

王世涛教授以财政宪法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部门法学的理论纷争、研究范式及建构方向。理论纷争部分,王世涛教授指出,“社会宪法”的提出,为国家介入社会功能领域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宪法规范的影响因此辐射至各个社会功能领域,“部门宪法”由此产生。部门宪法不是宪法的“法律化”,两者虽然存在一定对应关系,但却有所不同。宪法的“法律化”是把宪法规范以不同方式投射入各法律领域——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这只是宪法建立的“价值秩序”垂直向下贯彻到法律;而部门宪法则是通过宪法规范领域做水平区隔。王世涛教授重点探讨了关于部门宪法的划分标准问题:第一,王世涛教授认为部门宪法的划分依据不应以宪法规范作为唯一依据。第二,确定部门宪法的依据以社会实存结构为依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部门宪法的划分完全根据社会系统结构而不顾宪法规范也是不可接受的。第三,部门宪法中的“部门”的区隔与部门法本身并非完全一致。第四,部门宪法不仅仅是学科意义上的,也是规范意义上的。回到财政宪法和部门宪法的关系层面,王世涛教授认为财政宪法应当属于部门宪法的范畴而非主题宪法。

关于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王世涛教授首先梳理我国宪法教义学面临的困境,并进一步指出,部门宪法在我国的引入能为宪法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领域提供稳定的渠道,并使规范宪法和宪法教义学彻底摆脱宪法学研究的视域局限和学术孤独。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辐射效应是展开部门宪法的理论前提。基本国策条款或国家目标条款是部门宪法教义学的规范依据。

关于部门宪法学的建构路径,王世涛教授从转换研究视角、突破研究范式、运用循环解释等多个维度进行阐释。在研究视角层面,应当从规范出发到从问题出发。部门宪法的真问题不在“宪法”之中而在“部门”之中,应当从部门法中、从社会实存结构中寻找部门宪法的真问题,进而提取部门宪法的本土经验。在突破研究范式层面,应当从解释到诠释。宪法诠释学不在停留于单纯文本的分析,而是要诠释出符合宪法精神的个别秩序基本规范。在运用循环解释的层面,王世涛教授认为经由部门与整体的循环解释,部门宪法可真正开启动态结构研究之门。

在与谈环节,各位与谈人对王世涛教授的讲座内容发表了精彩的评议。各位参会同学认真思考、积极发问,王世涛教授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全场讲座气氛轻松、热烈,给我院师生以深刻的启发。本次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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