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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秦国荣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7日 10:11     点击数:

2024年6月2日14时30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国荣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396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706进行了题为“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判定的法理逻辑”的学术讲座。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我院冯彦君教授、艾琳教授,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冯彦教授,我院任怡多博士等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共四十余人参加了讲座。本场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彦君老师主持,艾琳教授与谈。

讲座伊始,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代表经济法学科,对秦国荣教授、田思路教授和与谈嘉宾表示欢迎,对秦国荣教授多年来给予吉林大学法学院及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冯彦君教授对秦国荣教授及与谈嘉宾进行详细介绍后,讲座正式拉开帷幕。

秦国荣教授的讲座聚焦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性质认定中无法回避的五个争议问题进行讲授。首先,针对资方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行为的正当性问题,秦国荣教授对其涉及的当事方利益、我国及其他各国家的立法态度进行了讲解。其次,就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何种权利以及限制该种权利的正当性问题,秦国荣教授对目前理论中存在的几种观点进行了阐释,并指出从宪法层面来看,如果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权、择业权和劳动权等基本权利,则属于违宪行为。竞业限制所限制的应当是用人单位原员工针对本单位同类业务的同业竞争权。限制这种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逻辑,允许雇主防范和维护自身的竞争利益不受损害。另外,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学意义上的判定,秦国荣教授提出,从劳动法上的意义来看,竞业限制协议名为限制,实为“隐性雇佣”,应当将该协议定性为劳动雇佣契约。基于此,劳动契约“雇佣”是以薪资给付与雇佣身份限定由雇员为自己提供劳动给付(作为义务);而竞业限制“雇佣”是以“经济补偿”限定原雇员为自己提供不针对自己的同业竞争行为(不作为给付)。再次,关于资方给付报酬(经济补偿)的法律意义,从资方的角度来看,其是以“报酬”给付“购买”原雇员不从事针对自己的同业竞争行为(“购买不作为”);而从劳方的角度看,其只要“不劳”即可“所获”。因此,基于劳动雇佣的原理,劳方不劳即为工作,其所获报酬应为薪资。最后,关于资方按照约定支付酬金与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之间的内在关系,秦国荣教授指出,竞业限制协议对劳方极其严苛,比如劳方违约并赔偿违约金后,协议不能解除,资方依然可以要求劳方履行协议;而资方违约,劳方并无对等违约金制约手段。这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契约,该契约保护资方利益而非保护劳方利益。据此,为相对公平起见,应当将资方是否按约支付报酬与契约效力紧密相连,即只要资方没有按约支付报酬,则视为资方不再履行协议,该协议对劳方自行失去法律约束力。

在与谈环节,冯彦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并提到在2025年《劳动法》实施30周年以及劳动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很多具体的制度规则进行理性、客观地反思,秦国荣教授的讲座开启了我们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及逻辑性的法理思考。艾琳教授指出,秦国荣教授在讲座中所提供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极具启发性,也引发了自己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是在宁德时代起诉风潮能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9名员工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为2600元至6900元不等,但却被法院判决赔偿宁德时代100万元,这显然显失公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赔偿如何设计才能相对合理?二是2024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一项关于全面禁止员工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的声明,美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新规则对国际上竞业限制适用是否具有影响?针对竞业限制赔偿过高问题,秦国荣教授从设定赔偿上限、完善责任证明、按时给付报酬等多个维度进行了阐释;关于美国禁止竞业限制的规定,秦国荣教授从人才流动才是良性竞争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与谈环节,艾琳教授和秦国荣教授关于竞业限制热点问题的深入讨论,激发了师生们的学术热情,仿若举办了小型的“学术研讨会”。

讲座之后,师生们积极与秦国荣教授互动交流。任怡多老师针对竞业限制规定被取消后能否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张德闯针对如何设置措施来防范竞业限制被滥用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常仁邦针对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主体范围问题,硕士研究生顾男飞针对国外一些地区禁止竞业限制协议后继而运用垄断协议来规制竞业竞争的法律意义问题,分别向秦国荣教授请教,秦国荣教授对此一一作出耐心解答。本次学术讲座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全程精彩纷呈,并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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