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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10:27     点击数:

2024年5月24日晚,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讲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89期,讲座主题为“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讲座地点为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706会议室。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与谈人为杨帆教授、侯明明副教授和孟融副教授。40余名来自不同专业的学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拥军教授简要介绍了陈金钊教授的学术贡献,并衷心感谢陈金钊教授对青年学者的提携帮助。讲座在与会者的热烈欢迎中拉开帷幕。

陈金钊教授将本次讲座的重心放在如何“开题”上,着重讲授了为什么要研究“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首先,“据法阐释”是法律思想史上的经典命题,但也遭遇了后现代法学的尖锐批判。后现代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哲学解释学。根据哲学解释学,文本作品的意义是由读者来阐释的,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读者。但读者的理解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使得法律的意义是不确定的。总之,后现代法学通过论证法律意义的流动性,否定了法律推理的可行性。其次,“长于解构,短于建构”是后现代法学的明显局限。法律意义的流动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法律人可以通过“据法阐释”来解决法律意义的流动性。“据法阐释”最根本的特征在于独断性,即假定法律的真义先定于法律文本之中。这种独断性具有缓解裁判压力的功能,也能够增强司法的权威。“据法阐释”的基本原则是强调法律的自主性。“据法阐释”的目的在于“把不清楚的说清楚”,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注我,我注法律”过程。但实现“据法阐释”在司法实务中则需要一整套方法,因此也就必须研究“据法阐释之法”。

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研究不能仅仅关注一般法律向司法判决转化的过程,法律方法的核心实际上是法律思维规则。讨论“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就是要厘清法律方法论的功能,而法律方法论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解决法律意义的流动性问题,从而使得法律推理成为可能。陈金钊教授进而分析了为什么主张以“法律阐释”代替“法律解释”。“解释”一词中带有过重的辩证法色彩,以“阐释”代替“解释”在思维方式上更接近形式法治的要求。陈金钊认为,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具有三大特点:其一,强调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其二,强调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其三,强调实质化思维。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首先,要在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中嵌入体系思维;其次,要在辩思中嵌入逻辑;最后,要在实质思维中嵌入形式思维。只有将法律的体系导向与具体的问题导向结合起来,才能建成法治。

在与谈环节,杨帆教授对主题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延伸,强调法理研究和教学不应忽视内部视角,为现代社会提供确定性是法律人的光荣使命。侯明明副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对法律思维规则的讨论可谓引人入胜,法治是一种以简约应对复杂的艺术,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法律阐释。孟融副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从“据法阐释”这一小切口讨论了“法治在中国何以可能”,回归规范对于当下的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场的多位同学在交流环节积极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在讲座最后,李拥军教授进行总结,并再次感谢陈金钊教授前来“传经送宝”。李拥军教授认为,陈金钊教授的讲授其实是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一个讨论。“据法”指向确定性,“阐释”则离不开不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因此必然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陈金钊教授所言的“据法阐释”体现出他作为一个法学家对法治的理性追求,而他所追求的这种法律理性又不是一种完全排除价值、排除情感的理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法治国家,我们既要以追求理性、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为主线,同时也不能忽视中国的思维传统。法治注定是一种视域融合的产物,注定是情感与理性的结合。


                                               撰稿人:李瀚正

                                               摄  影:赵一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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