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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学|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者:研办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15:24     点击数:

2022年12月16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办,2021级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共30人参与汇报。本次论坛分为两个会场同时进行,分别由尹文婕同学和赵月同学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杨波教授、谢登科教授、贾志强副教授、王若思副教授、孙锐博士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对各位同学悉心指导。

在第一小组的汇报中,高心怡同学以“企业合规中检察机关罚款权设立之初步研究”为题,她认为应当参考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设立检察机关罚款权,以增强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案件中的威慑力以及涉案企业配合合规整改的积极性,同时完善相关的听证和公开制度,并严格限制罚款的金额幅度和适用范围;罗可同学的题目则是“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有效融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分析范例 ”,她将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进行融合的模式分为“嵌入式构建模式”与“独立式构建模式”两种,并且她认为基于其融合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范例,“嵌入式构建”模式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赵鸿岩同学以“涉案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运行模式与制度完善”为题,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为切入点,结合实践探索对两种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其认为既不能将刑事合规激励泛化,防止单位犯罪处理中过度偏倚合规整改的思维,但也不能对其过度限缩,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的处理过分严格,限制合规制度的发展;赵佳星同学则将“论刑事合规的两种模式存在的激励缺陷与应对”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她认为企业合规的积极模式和企业合规的消极模式分别存在不同样式下的激励不足,并结合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现状,对如何应对、解决在适用企业合规时产生的激励度缺陷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

在评议环节,在场的各位老师对同学们的论文汇报进行了专业点评,闵春雷教授认为罗可同学和赵佳星同学的论文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并对其采用的模式化研究方法予以认可,但理论性不足的问题仍需改进;谢登科教授认为高心怡同学对检察机关设立罚款权的三个论述依据不足以支撑其论点;王若思副教授指出赵鸿岩同学在研究企业合规时应当将重点置于指导性案例和实践做法。

在第二小组的汇报中,郭荣森同学以“刑事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建”为题,提出当前刑事不公开审理制度存在所保护的隐私权范围不明、个人隐私是否要求具有合法性不明、个人隐私保护对象不明、不公开审理的启动方式不明、新闻媒体的公考报道未受相应规制以及权利救济不明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孔祥利同学则以“刑事远程审判的理论证成与适用规范”为题,以“在线审判是否与刑事审判具有天然的不适配性”这一问题为引,论证刑事远程审判的正当性、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张广东同学以“刑事远程庭审适用困境与理论反思”为题,基于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对辩护人的辩护权造成减损、适用范围窄、适用率低、程序流于形式以及程序转换机制缺失的实践困境,对其展开成因分析并提出完善路径;司蕴哲同学的题目则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研究”,她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类型化为救济性上诉与违约性上诉,并分析上述类型化区分的成因,且从抗诉、审查、理性三个层面分析进一步解决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滥用问题的现实可能;游志明同学则以“论‘认罪认罚’情节的独立性”为题,通过文义解释寻找依据,从体现行为人低预防必要性、司法资源节约与人权保障功能等方面进行认罪认罚情节独立性证成,并提出以修改量刑方法保障认罪认罚情节的实质独立。

在评议环节,闵春雷教授认为司蕴哲同学的论文中批驳过于武断片面,应从制度内核和特色出发考虑观点论证;谢登科教授认为孔祥利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但参考文献不全且时效性不够,游志明同学的论文结构较为合理,但还需加强对认罪认罚法定性和独立性之间关系的论述;王若思副教授认为郭荣森同学的论文没有分清要说明的问题是制度本身规定的问题还是执行的问题,即实体法语境中立法论问题和司法论问题的区分,张广东同学的论文创新性较弱,对远程庭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论证不够充分,要进一步提高论文的理论化程度。

在第三小组的汇报中,韩明航同学以“论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参与”为题,他认为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保障人权的必要、制约公权力的必要、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需要,且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何莹同学的题目是“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实践图景与制度完善”,通过对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进行实证分析,明确监察留置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衔接不畅、“先行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等制度困境,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理论构想;于新雅同学则以“监警主体互涉案件‘监委为主’管辖”为题,她认为根据《监察法》第34条第2款,监警主体互涉案件的处理以监委为主为原则,同时监委为主必须坚持分案管辖,以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管控作用,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韩明慧同学的题目是“突袭性裁判研究——以法院增加指控罪名问题为中心”,她以劳荣枝案件为引,分析我国法院增加指控罪名的立法变迁,她认为法院增加指控罪名实质构成了“突袭性裁判”,具有不可预期性,侵害了被追诉方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体现了法官释明权的缺位,是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忽视;李智同学则以“论醉驾案件的不起诉”为题,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程序性出罪可能性、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几方面论证醉驾案件不起诉的正当性,并提出以公益服务换取醉驾案件不起诉的理论探索;潘林同学则以“‘自诉转公诉’的法理分析与程序衔接”为题,以杭州余杭诽谤案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路径,分析自诉与公诉法律关系,她认为“自诉与公诉不可能并存,自诉与公诉的关系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且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在评议环节,闵春雷教授指出何莹同学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是其论文的一大亮点,潘林同学以案例贯穿全文,从实践视角分析理论问题,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谢登科教授认为韩明航同学的论文题目较为宏观,比较具有挑战性,建议于新雅同学开展实证研究,进一步解释监委为主的合理性;王若思副教授认为韩明慧同学要梳理清楚“突袭性裁判”的理论,文要对题,李智同学的论文选题的立意值得推敲。

最后,闵春雷教授对第一分会场的论坛活动进行了学术总结。闵春雷教授首先对分论坛活动的圆满成功表示祝贺,并肯定了同学们的选题意识、理论创新以及所运用的多种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方法、类型化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同时,闵春雷教授还就论证说理、论文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鼓励同学们凝练观点、创新亮点,进行具有学术价值及实践意义的学术研究。

在第四小组的汇报中,李官锦同学以“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司法化构建”为题,提出我国现有的先行处置程序存在制度定位不清、处置程序行政化、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李伟同学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证明标准探究”为题,提出基于降低审判难度、及时有效的处理案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等因素考虑,应当适当降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区分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的标准和厉害关系人指控事实的标准,并建立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闵玥同学则以“论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与认定”为题,将涉案财物定义为与案件事实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因而应当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物品,该概念与赃款赃物、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等近似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需要进行区分;于晓航同学的题目则是“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异议权制度构建”,他认为应当在事前设立异议权制度,尽力避免扩大错误扣押带来的损失。从刑事诉讼现实考虑,避免被追诉人利用异议权逃避侦查与执行可以从设置异议权人的举证责任、案件被害人知情权保障、涉案财产备案及资本流向监察制、针对钻空子行为的司法惩戒四个方面入手改革。

在评议环节,杨波教授认为李官锦同学的论文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清晰的核心思想,论证逻辑严谨,框架完整,结构紧凑,是典型的对策研究型论文结构;贾志强副教授认为在小规模论文的写作中,开门见山的分析问题比较可取,花费过多笔墨在事情本身的客观描述上并不经济,从小问题入手,比较符合论坛的主基调;孙锐老师认为李伟同学的论文选题本身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但将证明标准降低说作为核心内容,既缺乏对观点的整合,又缺乏为什么降低、如何降低部分的讨论,需要进一步修改。

在第五小组的汇报中,韩庆同学以“智能手机电子数据搜查制度研究”为题,他认为智能手机电子数据搜查制度缺乏事前审批机制,搜查中无需批准,存在无证搜查滥用的情形,事中程序规定不足,相关人员应有的配合义务与隐私权矛盾,在实践中存在困境;梁冬煜同学的题目是“权利保障视域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模式转型”,她认为无论是经由传统司法协助路径还是单边授权路径进行跨境取证,均存在正当性争议,属于“侦查权扩张”模式,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侦查权缺乏约束和监督,导致数据隐私权、数据财产权、数据通信权、个人信息权以及诉讼权利都存在被侦查权过度干预的可能,推动我国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模式转型势在必行;王高媛同学则以“第三方协助电子数据调取问题研究”为题,她认为电子数据调取权虽然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权,但第三方作为强制性侦查权的执行者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具备证据能力,围绕第三方作为取证主体的义务冲突也可以通过法治原则化解;杨冰同学的题目是“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他指出历史悠久的最佳证据规则与作为网络信息时代证据的电子数据存在适用上的障碍,电子数据虚拟性、易损性等迥异于传统证据的特征使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中的适用遇到了原件认定的障碍与难题;张建武同学则将“电子数据搜查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作为自己的题目,他认为现行规则存在体系断层、概念混乱、主要以收集提取为关键词进行立法表述、以远程勘验、检查、提取及网络在线提取等代替搜查等问题,实质上,表现出缺乏对实质上是电子数据搜查行为的程序性控制,对权利的保障关注不足的特点,基于保障权利的考量,应当以电子数据搜查和传统物证搜查的区别为切入点,在反思现行规则的基础上,重构电子数据搜查规则。

在评议环节,杨波教授认为同学们的论文研究对象明确,概括清晰具体,核心观点明确,但对于模式的证成、提炼显得不足,有待改进;贾志强副教授认为同学们的论文题目拟定与行文规范值得肯定,但对法条的把握应当更加精准;孙锐老师指出同学们在论证中需明确论证目标,突出重点,同时对规则的反思可以反射实践,但需要围绕规则展开,侧重于对实践的考察。

在第六小组的汇报中,李根同学以“毒品犯罪实物证据的鉴真”为题,通过案例检索的分析,指出毒品犯罪案件中鉴真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鉴真规则的适用困境提供出路,以更好地保证证据关联性和同一性的诉讼价值;马伟同学则以“刑事抽样取证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题,他认为刑事案件中证据海量的现状影响到司法效率,抽样取证在行政案件中应用已较为成熟,但抽样取证刑事诉讼缺少明确规定,且应用中产生定位模糊问题,故而应从条件、方法、程序等多方面对抽样调查进行限制,进而有效避免滥用;王雨婷同学的题目是“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抽样取证的制度困境与未来发展”,她指出抽样取证的定位是一种新的取证方式,也是一种新的证明方法,从多维论证了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适用抽样取证的正当性及实践经验基础;李婷同学则以“关于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思考”为题,她指出在审判实务中,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一直是“顽疾”,二审程序以“不开庭为常态,开庭为例外”的现状,没有在实质上发挥监督与救济的功能,使刑事二审程序严重虚置化;倪庆平同学的题目是“量刑公正的实现路径——量刑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研究”,他认为量刑程序存在两种选择,其一是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理想选择,其二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现实选择,基于定罪考虑公正、量刑考虑效率的价值追求,将继续优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王志强同学将“‘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原则的异化与重构”作为题目,他认为落实“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原则,需出台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专门规范,赋权近亲属代为委托的优先性,同时构建代为委托辩护中的沟通核实告知机制,设置限制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引进法律援助的选择辩护人制度。

在评议环节,杨波教授指出针对论文中的连贯性问题,建议从案例入手,进行发散性研究,调整文章的架构;贾志强副教授认为部分同学的论文题目还需进一步限缩,聚焦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问题;孙锐老师认为同学们要了解论题的核心以及如何去组织写作,数据的引用要保证时效性,摘要部分要注意内容的精炼性。

最后,杨波教授对第二分会场的论坛活动进行了学术总结。杨波教授指出,同学们应当注重规范化写作,强调理论基础,注意对标题的凝练,从理论角度、学术高度进行思考和写作。此外,杨波教授还鼓励大家开拓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以产出更多更优质的学术成果。

本届“盈科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的顺利举办离不开老师和同学们的积极响应与大力支持。同学们聚焦诉讼法学领域的最新发展,选题丰富,论证充分,参会老师们则立足专业视角,悉心指导,答疑解惑,对同学们的个性问题及共性问题分别给予了针对性的建议,同学们收获颇丰,获益良多,纷纷向老师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本次论坛活动内容充实充分,聚焦领域前沿问题,不乏激烈的思想碰撞,对推进诉讼法学学科的前沿发展与理论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诉讼法学的未来有赖于年轻学子们孜孜以求,不倦探索。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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