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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第181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13:57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7-06-05 13:57  点击:594

      2017年6月2日晚6点30分,我院第181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吉林大学匡亚明楼第二报告厅成功举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第一届、第二届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乃根教授进行了题为“条约解释的国际法”的精彩讲座。我院何志鹏教授、姚莹副教授等多位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我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讲座由何志鹏教授主持。

    在对讲座主题进行整体介绍后,张乃根教授以严密的逻辑思路、渊博的知识才学,从五个层次分别进行了丰富翔实的阐述:

    首先,关于国际法中条约解释的概念和依据。条约解释产生于条约履行与适用的过程,因此解释的前提是存在相关条约。条约解释可以澄清缔约各方的义务、判断缔约各方行为的合法性及此后的国家责任问题。换言之,追究国家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义务,确定义务的前提是进行条约解释。

    其二,国际法上条约解释的重要性。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建立,通过第三方解决和平解决争端已经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同;而争端解决难免涉及条约解释。因此,几个世纪以来,不仅出现了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国际法院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国际裁判机构,许多国际公约中也逐渐开始涉及如何解释条约。其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审议、讨论和起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解释进行了相对全面的回应。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不仅仍有不足,在其规则是否具备习惯国际法性质方面也存在争议。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其三,国际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实践。自国际常设法院成立之后,其大量案件都涉及条约解释;而国际常设法院对条约法最大的贡献也是关于条约解释规则的阐释,这些内容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同样受到重视。国际常设法院之后的国际法院在条约解释方面存在着三个阶段:1946-1966年,强调必须适用“其常用的解释规则”;1966-1994年,并未明确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1994年至今,明确认定并援引作为习惯国际法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在介绍了国际常设法院及国际法院后,张乃根教授也介绍了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前南特别刑庭、卢旺达特别刑庭、欧洲人权法院和泛美人权法院等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

    其四,国际法的条约解释理论。张乃根教授从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6章“论解释”中的内容开始,旁征博引,依次介绍了此后国际法上关于条约解释的理论,其中主要介绍了:格老秀斯派的代表人、18世纪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其1758年《国际法或自然法的原理》一书第17章阐释了条约解释的理论,是20世纪之前条约解释理论的集大成者;此后的1935年哈佛大学《条约法公约草案》前承格老秀斯、瓦特尔的古典时期,并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起草和现代条约解释理论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其五,关于条约解释的研究框架。张乃根教授介绍了自己对条约解释的研究思路,并在思路介绍的同时穿插介绍、讲解了大量国际裁判的裁判文书及其中关于条约解释的内容。随后,张乃根教授总结道,第三方条约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趋势;或许这种国际司法的解释并非最好的解决方法,但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对中国来说,如果能够合理运用,不仅有助于塑造国家形象、争取国际话语权,也能够更好地解决许多无法通过政治、外交方法解决的问题。这一点在和西方国家交往中尤为明显。

    讲座尾声,部分同学结合此次讲座内容,分别针对性地提出了问题;张乃根教授也以耐心地一一加以回应。随后,何志鹏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向张乃根教授及参与讲座的同学们致以谢意。讲座在融洽的气氛中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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