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工作 > 通知 > 正文
通知
转发:关于填报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5日 10:48     点击数:

院办 发表于: 2012-10-25 10:48  点击:1270

校内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通知》(长房改字[2011]2号,见附件一)。文件规定“除按《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保房字【2008】1号)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及配偶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补贴外,其它按商品房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分配补贴”。同时,《办理住房货币补贴软件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一)明确了集资建房(含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平价房)中享受单位实物分配住房面积计算公式。

  根据文件精神,学校将为政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按新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计算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上报教育部申请预算。待教育部审核并拨款后,学校将分批次予以发放。为确保预算申请的及时、准确、无遗漏,请各单位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住房补贴预算的申请条件:

  1.公有住房和房改房中个人出资交扩大面积款的离退休及在编在职职工。

  2.夫妻任一方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退休及在编在职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除外)。

  二、填表要求:

  1.符合条件并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需填写《职工住房个人出资情况证明》(表一,见附件二),并提供住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条件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需填写《表一》及《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表二,见附件三),并提供住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工作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在开发商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同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已填过《表二》,因住房属于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标未享受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只需填写《表一》。

  4.由外单位调入吉林大学的符合条件职工,还需另外填写《吉林大学调入职工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查函》(表三,见附件四)。

  三、审核及交表地点、联系电话:

  前卫校区:前卫北区立信街1229号     电话:88499394、88498180

  南岭校区:勤工楼二楼           电话:85095292

  新民校区:办公楼一楼           电话:85619394

  朝阳西区:办公楼307室(原六舍)     电话:88502345

  南湖校区:办公楼二楼            电话:85151272

  朝阳东区:前卫南区商贸楼303 室      电话:15043085491

  咖啡小镇博士楼:前卫南区商贸楼309室 电话:85166543

  四、交表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9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通知》

  附件二:《职工住房个人出资情况证明》(表一)

  附件三:《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表二)

  附件四:《吉林大学调入职工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查函》(表三)

                               后 勤 处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说明:

  1、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请按通知要求填表,由本人交到相应的交表部门。其中,表一单位盖章处不用学院盖章;

  2、对于申请条件不明确的,请咨询房管部门,院办解释仅供参考。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