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办 > 学生工作 > 正文
学生工作
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47)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4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2119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四十七期由法学院06级2班承办,于3月16日在逸夫教学楼317教室举行。本期论坛荣幸邀请到了校团委书记助理邢大伟和法学院团委书记、07级辅导员李尚昆老师。此次论坛由06级2班本科生娄云峰主持,特别邀请到刑法学博士王志远老师担任点评老师,以及研究生张永军和邓冰宁作本场嘉宾。同时来自法学院各个年级的同学也都热情洋溢地参加了这次论坛。

   论坛中,围绕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而一年仅25岁的女青年可能被判刑10年的案件,大家畅所欲言,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张佳奇同学对行为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这种图片更接近于明星写真而不是艳照;而主体传播这些图片只是一种竞争手段并非牟利;并且在他们传输图片前也已经用短信方式求得了对方的同意,因此这种定罪并不合适。对此,贾志强同学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充分论证,指出该案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无可争议的。接着,韩菁同学展开了她的精彩论述,她认为运用刑法处罚过于严重,首先点击率不等于传播人次,不能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看,10年的刑期国家所要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巨大的,而这样一种犯罪并不值得动用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第三,这些人在传播图片时也许并未想到过他们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而她们心中的卑鄙程度或是他们的品行也并未达到被处10年的恶劣程度,因此她主张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拘留,以达到警戒的作用。同时,她还提出当我们一味指责惩罚上传照片的人时,对于观看的人群是否也应该加以规制呢。蒋龑同学却从法律判决的社会效应出发,认为仅仅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较轻的处罚方法起到的作用不是在打击犯罪,相反是在促进这样一种犯罪的产生。另外,他更加见解独到地指出这个案件应是一个单位犯罪,因为作为员工是要受上级的控制的,所以单纯指控4个业务员并不公平。

   研究生张永军则从定罪量刑和案件本身进行分析,他认为政府在言论自由上应是大禹治水的原理,是疏而不是堵;对于艳照的传播,也应只是对青少年和自控能力差的人才够成犯罪。艳照的传播应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论坛中同学们充分发散自己的思维,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旁征博引,高潮迭起,掌声不断。

  最后,王志远老师做了精彩总结。首先建议同学们在找法律根据时要准确,在发言中要使用专业语词。接着,他从如何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法有无问题以及立法有无缺陷三方面开始深刻剖析。王老师更加赞同以单位犯罪来处罚,网站、电信公司对此应负责任。而对于疏和堵的关系,堵是疏的基础,没有堵就没有疏,当一个人的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自由就要受限制。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