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4-22 00:00 点击:2160
主 题: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点评教师:何志鹏 曹险峰
特邀嘉宾:
周炳宇( 刑法学研究生)
刘 丽 (05级本科生保送中国政法大学)
主 持 人:车路遥 (2007级7班本科生) 时 间: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18:00
地 点:逸夫教学楼317教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2007级7班
背景材料:
2008年初,31岁的女白领姜岩在自己的博客“北飞的候鸟”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
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继续管理“北飞的候鸟”,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是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
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庭起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在线”三家相关网站,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8日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另外,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有关内容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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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焦点:
1、什么是隐私?将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曝光在网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2、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应该怎样履行义务?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3、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令的发布者和跟帖者应该怎样履行义务?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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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法学院团委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