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晚,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陈璇老师做客我院第323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并做题为“刑法案例教学:目标、框架与操作”的主题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李立丰教授、陈劲阳副教授、王勇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参加了此次讲座。燕大元照在线直播了本次活动。
本次讲座以“刑法案例教学的目标、框架与操作”为主题。讲座伊始,陈璇教授介绍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国内的兴起与发展以及各位学者做出的相关探索研究。在此基础上,陈璇教授同时结合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精髓与国内传统刑法案例教学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创新性的尝试,在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上取得了建设性成果。本次讲座中,陈璇教授将刑法案例教学分为三个部分,以案例和方法论结合的形式进行阐述:一是确定案例教学的目标,对照目标找出传统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缺陷与不足;二是建立五步骤的案例分析法的基本框架结构;三是聚焦刑法案例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
陈璇教授首先探讨了刑法案例教学的目标所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给定主题、专项训练”,即在具体的犯罪论或刑罚论主题下,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主题问题进行专项的练习和巩固。陈璇教授将这种技术要素集中的教学模式比作钢琴教学中的“练习曲”,虽然都可以对特定主题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和强化,却不具备驾驭不同技巧和方法的综合处理能力。而现实中的刑法案件尤其是典型的疑难案例是杂糅了不同的知识点和问题的,脱离了限定范围和主题,传统刑法案例学习方法的局部性缺点就显现了出来。因此陈璇教授认为一个法律人在遇到陌生案例时,首先需要培养的就是独自在限定时间内全面发现和搜索问题的能力,以及对争点进行深入论辩、说理的能力。基于此,陈璇教授向大家分享了《刑事审判参考》中的一个案例,初学者在探讨该案例时没有章法,不按照基本的逻辑顺序推进,导致考察问题不全面,论证也不具有逻辑性和层次性。也就是说,当分析一个案例时,首先应当将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全部问题和全部法律规范进行检索,以确保考察的全面性;其次要注重思维的经济性,即为确保分析过程的高效准确简洁和省时,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思维逻辑。换句话说,如果某一些前提性的问题已经被否定了,那么后续的分析就没有必要再去展开。无
考虑到案例分析的层次性和顺序性,陈璇教授将其分析过程中的逻辑框架分为五部分,又称之为“五步骤案例分析法”,由事实单元的划分、参与人员的列出、涉嫌犯罪的检验、犯罪竞合的处理和全案分析的结论五个环节组成。首先是事实单元的划分。要对行为定性,首先需要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划分,化整为零,再循序渐进,各个击破。事实单元的划分大体需要遵循以下的规则:第一,要按照时间发展的顺序,如果一个行为引起的一个结果,即可成立一个独立的事实单元单独进行分析;第二,当有多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一个事实单元必须包含一个正犯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教唆、帮助等共犯行为往往发生于实行行为之前,如果也按照第一条规则中国的时间发展顺序划分,就很可能就会将教唆、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分割在不同的事实单元,在坚持共犯从属性的原则下容易导致认定顺序上的混乱。其次是参与人员的列出。在一个事实单元中出现了两个以上行为人,此时就需要确定参与人员的顺序,这种顺序确定基本的法则就称为密切者优先原则,即与侵害结果越接近的人越是密接。密接者优先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若多人的行为有唆使、协助和实行之分,则应当遵循“先正犯后共犯”的原则,从疑似正犯者开始;第二,在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的场合,应当从直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人,即疑似被利用者开始分析;第三,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的场合,应当从对实现犯罪贡献最大者开始分析。同时由于共同正犯的表现形式多样,在实际分析时可以进一步细分情况:如果多人均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而且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看,每一个人做出来的贡献或者是作用力也基本相同时,就可以将其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分析;当涉及到复合行为犯时,究竟是统一分析,还是说有一个主次先后这在法学方法论上存有一定争议。陈璇教授个人较为赞同整体分析的方式。因为在这种案件当中的每一个人单独来看都不满足复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和其他共犯结合时才可以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分析中应当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在他们共同犯罪的意思支配之下,实现相互归责;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共犯中有一部分的人直接实现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另外一部分的人虽没有直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其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时候应该从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开始,然后再进一步的去说明这个没有实现构成要件的人由于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所以仍然应该作为共同正犯处理。
陈璇教授指出,整个案例分析模式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地方就是对于涉嫌犯罪的检验。在涉嫌犯罪的检验中,首先应当贯彻案例分析全面性的原则,即某一个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都必须毫无遗漏的考虑在内。即使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也不能在一开始就简单的将普通法条排除出去,因为法条竞合是以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不同法条的构成要件作为前提的。但在进行罪名搜索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没有办法确认某个行为是不是都满足了相应涉嫌的犯罪,所以这个时候不能够贸然的将普通法规定清除,因为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行为不完全符合特别法的规定,但是已经符合了普通法的规定,此时从法理上来讲,它是可以适用普通法的规定的。全面性原则保证了案例分析方法的科学化,它不仅涉及到实务技术的操作,而且对于某些学术争议问题也有启示作用。例如,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罪名说”和“实质行为说”之争的根本原则在于没有贯彻全面性原则,考虑问题仅从片面出发,具有局限性。其次,为确保搜索的罪名是全面的,完整的,陈璇教授提出了“法益导向法”的方法。所谓的“法益导向法”是指在遇到案件时,先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出发,确定受害法益的类型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法益,然后根据这些法益去对应刑法总则和分则各章,由此来提取出分则中的相关罪名。在确定了每个行为可能触发的罪名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对于每一个罪名进行检验,检验的程序或者说思路就是犯罪论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犯罪体系的差别并没有理论争议的那么激烈。因为阶层犯罪体系的特点其层次性、阶层性,但实际上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下,对犯罪的判断和检验也具有一定的阶层性,因此陈璇教授认为在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并不一定要秉持阶层论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在阶层式犯罪的体系内部也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如以二元论为基础的三阶体系、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三阶体系,还有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两阶体系等。这三种不同的阶层式犯罪体系在绝大多数的案件当中并不会产生任何的分歧,但会在个别问题上因所持立场和价值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在案例分析的过程当中,陈璇倡导研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倾向去采纳不同的犯罪的体系,进而做出判断。第四就是对于每一个罪名的检验都应当遵循涵摄技术的操作,将特定的案件的事实归属到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下。涵摄在案例分析中分为以下4个步骤,第一,抛出问题,即行为是否可能构成某个罪名;第二,界定概念,界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内涵;第三,确定事实和规范的对应关系,在具体的个案事实和抽象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能够建立起一对一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这里陈璇教授特别强调了提高涵摄写作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了涵摄的正确写作方式和方法,通过层层追问和步步分析,一步步接近案例核心和关键,将具体事实和细节与抽象法律规定对应结合。第五就是在分析和写作过程中,必须精准援引刑法条文,不能以概括的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的法律思维过程。第六是对于争议和疑难的问题,必须要有一定的分析和论证,层层追问可以使我们的思维条理化,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未来从事研究进行写作奠定良好基础。
在对是否涉嫌犯罪进行检验之后,如果出现犯罪竞合的情况,就按照竞合犯的理论进行处理,最后做出全案结论的总结,以上基本就是整个案例教学方法的大型框架结构。
接下来,陈璇教授谈到了案例分析教学中的第三个部分,即案例分析中的具体操作细节内容。其中第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就是争点、疑点的发现。除了一些容易被发现的问题,还有一些隐藏的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研究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去细心探查。总结初学者忽略掉一些问题的原因大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因为刑法的基本原理掌握不够而忽略掉一些问题;第二就是在分析的过程当中忽视了中国刑法所具有的特点,对法条的具体规定没能结合语境和立法目的等去综合理解,如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毁坏”要素的理解、不作为故意毁坏财物时损失数额的计算、盗窃未遂成立犯罪的标准等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和实务中的一般处理办法去综合判断。第二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就是要做到详略得当,这就要求案例分析者不要无意义地去大段重复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同时只有当学说之争切实影响到我们的分析结论的时候,才需要对理论争议展开评析。最后一个就是模板和配套材料的建设。除了要对宏观的整体内容进行把握,也要注意分析模板的标准化。除了常态化的分析模板外,还有很多犯罪类型如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形态、共犯形态等与标准犯罪形式不同,此时就需要设计出精细的模板,进而使分析更加高效、清晰。所谓的配套材料建设本质上就是对现有学说观点的归纳和整理,分析任何问题时必须要将该领域的现有观点列举出来加以论证、辨别和斟酌。
讲座至此结束了第一阶段的进程,主持人王充教授对陈璇教授的观点分享表示感谢,接着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嘉宾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郑军男教授首先对陈璇教授将自己八年的案例式教学经验以讲座的形式向大家分享表示了感谢,强调了案例分析课程对于法学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样的课程不仅可以向学生们传授刑法理论知识,更核心的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对于刑法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学思维能力,即将刑法法条规定与具体案件案件事实之间一一对应的能力。通过法条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合理正确地适用法律,实现法本身所要实现的目的。接下来军男教授提到了鉴定式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刑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其内容不仅包含了法条本身知识的获取和学习,还涉及到对社会生活事实和案件事实的解读与提取,也就是说这门课程既涵盖法条规范的理解,也包含案件事实的梳理,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这样的特点也导致了研究者研究视角应当转换为法官,从裁判者的角度为自己面临的案件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做出恰当的结论。这样的视角相比于传统案例教学中的限定主题视角,更能够拓宽学习者的思路,激发其知识的融合能力。郑军男教授认为通常的本科基础教育是先学习基本的刑法知识,后将这些知识应用于案例分析,因此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可能很扎实,但将法条和事实联系起来的实践和说理能力却必须要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通过梳理案情,将内心思考按照逻辑层次表达出来,得出一个客观的可检验的结论并对其有所斟酌判断,这就是案例教学的本质目标,也是案例教学的优势所在。此外,案例教学的另一优势在于逻辑的严密性和层次的递进性。郑军男教授总结了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发现学生们在案例解析时对于涵摄的应用有些流于形式,往往是介绍完案件事实,找到法条直接做出结论,而抽象法条到具体案件事实的涵摄对应过程并没有详细说理。在陈璇教授的五步骤分析框架中,涵摄作为关键一环得到了细化和明确化,通过层层分解与追问,将具体事实类型化,将抽象法规确定化,使两者无限接近,最终找到一个能够使事实适用于法条的平衡点。在刑法案例教学中另一个核心的要点就是争点的快速归纳和总结。这其实考验的是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储备,如何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迅速发现矛盾和争议焦点,但还要注意结合中国刑法的特点,不是所有来源的理论都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刑法案例分析,即使是法条规定,也要基于刑法教义学的语境和立法背景与目的去理解,不能脱离我国的刑法环境去解决我国刑事审判与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位与谈嘉宾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立丰教授。李立丰教授认为陈璇教授对于刑法案例教学方法的研究是在试图回答一个所有刑法人都有体会、但都没有真正去面对的问题,即一个具体罪名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构成犯罪?为什么构成的是此罪而不是彼罪的这样一个思维过程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或者应该发生什么?陈璇教授想要借助案例的教学方法来帮助学生开拓思路,进而解决和回答这样的问题。李立丰教授谈到陈璇教授今晚的讲座带给他三点感受颇深的体会:第一,就是陈璇教授真正做到了“传道受业解惑”的教师职能。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强调其成文属性,因而其更注重逻辑性和说理性。不同于传统的概念性教学,陈璇教授试图通过案例方法教学揭开刑法适用活动的内部逻辑结构,而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还原刑法学本身的职业培训属性,即让学生在接受专业法律培养后能够尽可能顺畅地从事司法的实践活动。从职业培训的意义上讲,陈璇教授给刑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这门案例法学的课程特别有意义。第二,在高度赞扬了陈璇教授对于刑法案例教学的深入研究和对刑法专业的教学贡献外,李立丰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立丰教授认为刑法学中的各个理论体系或者实践活动本质都是围绕着刑法目的的实现展开的,而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其目的只能是一种等价报复,即只有当行为具备可报复的前提条件时才有必要让刑法介入。反之如果一个行为具备正当化事由,那么就无需刑法进一步的介入,更不需要考虑行为的定性采取何种理论或者方法。因此在判断具体犯罪的步骤之前,可以先行判断正当化事由是否存在。就此李立丰教授提出陈璇教授可以在案例研习方法中增加一个预设前提,细化分析层次,带着目的去分析案例,有助于思维判断。第三,李立丰教授肯定了陈璇教授提出的法益导向法在具体罪名认定中的作用,但同时也希望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突破适用范围,将检索的对象由抽象的保护客体和法益延展到具体的行为对象,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行为对象,通过行为对象去反推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因为在李立丰教授看来,相较于行为,针对行为对象的检索系统的建立更具有操作性。刑法中规定的行为都是类型化、标准化的,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固定,一旦出现了超越非标准的行为如陈璇教授提到的共犯、不作为犯的特殊情况时,如果还按照行为进行检索的话可能会导致判断结果出现偏差。而围绕着行为对象建立的索引系统,可以帮助寻找罪名的这些主体迅速建立起一个可供遴选的基础框架,同时结合因果关系等其他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筛选,这也使得陈璇教授所追求的完备性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位与谈嘉宾是吉林大学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陈劲阳教授认为陈璇教授今晚的讲座报告不仅是一次刑法教学经验分享,更是一次学术与科研的交流。陈璇教授为案例分析构建了一个思维上和形式上具有逻辑性和层次性的框架,将刑法案例分析方法上升为一门学问,为初学者对案例进行迅速的归纳和分析提供了理论支撑。陈劲阳教授就陈璇教授今晚的讲座也发表了自己的感受与想法:首先,从计算法学的角度看,陈璇教授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提出来的单元事实划分、分析模板标准化等概念,以及建构的案例分析框架和设定的操作细节等相比于传统的刑法案例研讨,更方便计算刑法学的导入和提取信息,也更有利于识别罪刑关系,对于计算刑法学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次,陈璇教授在报告中谈到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偏好的犯罪论体系去分析案例,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按照不同体系得出的案例分析结论是否有一个客观标准去判断结论的实质正义性,以及在陈璇教授主张的框架中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该置于何处进行适用,才能真正实现案例结论的正义性,这都是案例分析教学需要考虑的实质问题。第三,针对陈璇教授提出的层层追问式案例分析方法,陈劲阳教授提出了自己疑问,即这种追问最终会停留在哪一层面,是停留在刑法教育学层面还是可以追问到其理论前提或者制度正当性层面,甚至追问到刑法哲学的层面,判断的终点在哪里也是刑法案例分析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陈劲阳老师认为案例分析活动不仅可以为为科研提供素材,其本身也可以是科研活动本身。当我们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渗透进行了反思性的理论思考,这样的一种深入思考和反思也是一种科研活动。
第四位与谈嘉宾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王勇副教授。王勇教授认为陈璇教授今晚的讲座证明其不仅是一位优秀的学者,更是一名优秀的教师,将自己的所知所学凝练为一套方法论,对学生倾囊相授。由此,王勇教授引用了北宋王冠的《卜算子·送鲍浩然之浙东》一词来表达对陈璇教授所做讲座的感想:“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王冠眼里的山水不仅仅是山水,而寄托了别样的感情,正如陈璇教授通过刑法案例教学想要实现的分析问题的全面性和思维的经济性。“欲问行人去那边?眉眼盈盈处。”这也是陈璇教授想要到的的目标,通过借鉴德国的的鉴定式教学,在中国构建自己的刑法案例教学方式。陈璇教授在案例分析时使用了法益导向法来检索罪名,法益作为定罪时最主要考虑的问题,确实不能否认法益导向性对于定罪的重要性,但这是否会导致刑治罪的情况出现,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接着王勇教授谈到了中国刑法语境下案例分析的思维经济性,它不同于论文写作每一个点都要条分缕析,有时候当其前提性问题得到肯定回答时,甚至不需要适用犯罪论体系去对行为定性就可以做出结论,如一个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时,就可以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而无需运用犯罪论体系去展开论证。最后,王勇教授以词的下阙作为其与谈结尾:才始送春归,又送君归去。若到江南赶上春,千万和春住。让我们在四月的春里充满诗意、充满希望地期待花开之日。
第五位与谈嘉宾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李綦通副教授。李綦通教授认为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方法所适用的对象并不相同,陈璇教授提出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方法相对来说更适合已经初具系统刑法知识和体系的学习者,因为只有在充分掌握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才能够充分领略这种思考问题方法的重要价值。针对这样的目标和前提设定,李綦通教授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与思考:首先是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更多涉及到诉讼法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而与刑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关,从刑法学案例分析的目标来看,此种诉讼法意义上的事实认定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心,而更应当重视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必须要以目标为导向。案例分析必须要确定目标,研究者究竟是以巩固和强化专业知识、训练案件思维能力为目标还是以得出某个结论为目标,前者就需要拓宽思维,全面考虑,重视案例当中的细节,细节的有无决定了分析的全面程度,而分析的越全面,对于我们刑法专业知识的强化和司法问题的解决越有助益。而后者则以结果和效率优先,虑到分析的经济性,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或者理论可以不去深挖探究。李綦通教授谈到的第三个方面就是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李綦通教授同样认为在进行分析时选择哪个理论体系并不重要,因为观点无对错,只要能够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对争点进行说理,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即可,当然这个结论必须要是符合中国实践立场的合理结论,也就是要回归中国刑法的环境下去检验案例结果的合理性。
就以上五位与谈人的与谈内容,陈璇教授进行了简短而有针对性的回应。至此,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