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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苑芳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做客我院第120期“新锐茶座”暨秦汉至唐律令系列学术讲坛第3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7日 12:45     点击数:

2022年5月6日晚7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做客我院第120期“新锐茶座”暨秦汉至唐律令系列学术讲坛第3期,讲座题目为“法律史视野下的立法语言”。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鼎新学者”博士后姜翰老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彭巍老师参加与谈。来自清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辽宁大学等兄弟院校以及我校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60余人参加了本场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赵晶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海助理研究员等多位老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煜副教授主要从“法律概念与法律语言”“《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概念及其分类”“《唐律疏议》对法律概念的立法表述”“《大清律例》的法律概念及其立法表述——兼与《唐律疏议》的比较”及“总结”五个方面介绍了“法律概念的传统立法表述”。杜金副教授则以“唐与明清‘六杀’的比较”为切入,基于“欧洲中心主义的对极”“比较中心主义的尝试:对话与互释”“基于中国知识传统的思考”三个视角,较为充分地展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概念的意图谱系”。王帅一副研究员认为,语言不止是法律概念的载体,同时也是权利和文化的表达;从探究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观念的角度来说,研究古代法律语言背后的文化内涵对于当下社会仍具意义;从古代契约,或者说是古代民间法的角度来说,“田底”“田面”“佃”等法律术语都反映了当时复杂的经济社会形态与文化内涵;对于研究生而言,可以综合运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手段,对古代法律语言做规范分析。

进入与谈环节,刘晓林教授表示,三位主讲人有关立法语言的内涵、外延、主观意图及其背后文化的阐释,对于法律史视野下立法语言的研究都极具启发性;同时指出,日常话语与立法语言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若将日常话语等同于立法语言,二者是否具备内在一致性?若不能将二者等同,区别又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深入探讨的,并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姜翰老师表示,三位主讲人的探讨对于立法语言的学习非常有启发性;对于立法语言的研究有三点学习感受,一是立法语言具有变化性,我们应对此留有一个研究空间,二是应当关注与研究立法语言与相关学理解释间的关系,三是对于立法语言应当做体系化的研究。彭巍老师表示,三位主讲人从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面,为我们展示了立法语言研究的三种法律史视野,如果能综合三者,有关立法语言的研究一定可以取得丰硕的成果;对于立法语言的研究应关注到各朝律典的变化,同时挖掘变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法律文化的演变等,并以唐代以后律典逐渐去儒家化为例进行阐释。最后,陈煜副教授、杜金副教授与王帅一副研究员向主持人、与谈人及参加讲座的师生表达感谢,并回应了各位与谈学人的观点。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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